海南省就业见习政策宣传资料
就业见习 梦想启航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19年8月
一、用人单位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一)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的条件
⒈在我省及各市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⒉企业设立的见习基地两年内持续提供的岗位数应达到10个以上;事业单位设立的见习基地,两年内持续提供的岗位数应达到5个以上;
⒊无违规记录,经营状况良好,用工合法合规;
⒋有见习帮教师资力量,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工资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劳动安全条件,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⒌入驻我省各类产业园区、孵化基地的企业设立就业见习基地,如达不到见习岗位设定条件的,可以依托产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单位,按照权属关系向相应就业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⒈《海南省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⒉《海南省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
⒊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⒋见习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⒌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
(三)申报审批
省属用人单位向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现场或网上不见面审批提交申请,经审核认定的见习基地,授予“海南省就业见习基地”牌匾;其他市县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县人力资源开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的见习基地,授予“海南省××市(县)就业见习基地”牌匾。见习基地设立期限每次最长为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开展见习活动。
二、参加就业见习
(一)见习人员范围。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我省16-24岁未就业青年。
(二)参加见习方法。以上人员自行到各就业见习基地或通过就业见习专场供需招聘会与就业见习基地实现对接,参加见习。
(三)见习期限。就业见习时间为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见习协议。就业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海南省就业见习协议书》。
(五)见习岗位工资。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发放的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商业保险。
三、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一)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⒈常规性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⒉奖励性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发。
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由见习基地统一购买,并在初次见习补贴申领中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见习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
⒈初次申请。见习基地在支付见习岗位工资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就业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初次就业见习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
⑵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⑶毕业生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16-24岁未就业青年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⑷海南省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⑸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⑹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⒉后续申请。申请后续就业见习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就业见习岗位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⑵《就业见习生变化明细表》(就业见习人员有变化时提供)。
⒊补贴支付。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就业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地址:海口市和邦路3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203房
咨询电话:6530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