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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8日    阅读次数:308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由海南省公务员考试网,海南人才在线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权威指导、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入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总体要求。各市、县要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我省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逐步扩大创业领域。建立健全创业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管理体系,完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 

 

  (三)主要目标。从2009年起,每年对2000人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实现创业培训合格率80%以上,培训合格人员创办企业中至少有60%稳定生产经营1年以上。力争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占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比重大幅增加,自主创业1人平均带动就业3-5人的就业目标。 

 

  (四)扶持重点。重点鼓励和支持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等群体创业。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市、县,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重点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二、完善创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创办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执行税收优惠。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六)放宽出资限额。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其他创业人员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具体办法按《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七)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八)放宽投资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投资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各类资本投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领域,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

 

  (九)放宽名称使用条件。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在各市、县登记注册的企业,经省工商局核准,名称中可以冠以“海南”字样。

 

  (十)集中利用失业保险金帮助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一次性核发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十一)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的作用。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和企业,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时偿还第一次担保贷款的创业人员,可享受二次担保贷款支持。借款人偿还完二次担保贷款后,方可享受贴息。在办理工资卡抵押手续的前提下,创业者贷款的反担保人员可由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扩大到月平均收入3000元以上的企业管理人员。

 

  (十二)充分发挥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促进创业的作用。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确认或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

 

  三、强化创业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四)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各市、县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社团组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

 

  (十五)完善创业服务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动作的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受挫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

 

  (十六)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协调服务职能。开展“信用社区”建设。大力倡导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有条件的人员为初始创业者提供反担保援助。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相应的信息库,并开展反担保推介服务。 

 

  (十七)搭建创业项目平台。由政府主导,专家评估,创业服务机构参与挖掘开发符合当地实际的微小型创业项目,定期组织项目展示会,通过媒体发布项目信息,最终形成适合我省的创业项目库。对于挖掘开发项目的机构和个人,在项目评估通过后给予补贴,项目转化后给予奖励。

 

  (十八)提供用工服务。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有针对性地做好创业企业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便利条件,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

 

  四、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全民创业能力

 

  (十九)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活动,不断增强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二十)提高师资水平。依托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力量,整合创业培训师资队伍,通过授课、辅导、讲座、座谈等方式,培养一批优秀的创业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创业师资队伍。 

 

  (二十一)落实培训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标准按现行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其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

 

  五、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考核评价

 

  (二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建设、国土资源、商务、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工商联(总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企业家协会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市、县要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落实部门责任。

 

  (二十三)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加强创业培训、改善创业服务以及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的考核内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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